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以租赁房屋落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指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屋)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条规定在同一地址申报另立一户登记,分别打印居民户口簿。
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农村原址分户除外)。非住宅用房(公寓、商住两用除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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