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必须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名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执行完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五)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八)满18周岁变更过一次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九)其他公安机关认为不可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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