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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市监听告字〔2020〕172号】

发布时间:2020-12-28 11:1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永春采石厂等150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9月1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报送“僵尸企业”名单和证据材料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局对辖区内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并下发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期不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指引》。根据文件精神,我局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僵尸企业”进行排查。经查实,阳新县永春采石厂等150家市场主体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申报税务登记或者已经注销税务登记,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阳新县永春采石厂等150家市场主体(名单附后)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秦道斌  联系电话:13617219222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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