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县部分城镇街巷和村内道路名称销名8条、更名11条、命名100条,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现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告。
详见《阳新县部分城镇街巷和村内道路标准名称命名表》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阳新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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