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有螺地带封滩禁牧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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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9595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机构 | 木港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木港镇 |
关于切实做好有螺地带封滩禁牧工作的通知
各血防疫区村、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家畜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阳新县家畜管控暂行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有螺地带封滩禁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镇域范围有螺地带封滩禁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封滩禁牧的良好舆论氛围
全镇各级干部要提高血防封滩禁牧工作的认识,镇政府组织召开血防封滩禁牧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2021年血防封滩禁牧工作。各疫区村要组织召开封滩禁牧工作动员会议,向群众、家畜养殖户宣传封滩禁牧有关政策以及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重要性。通过张贴禁牧通告、设立禁牧警示标志、“村村响”广播等方式,提醒群众不要到有螺地带放养家畜。对耕牛养殖户和牛羊贩子要重点宣传教育,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杜绝长期偷放、散放现象。各村要公布封滩禁牧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规放牧行为提供线索或积极举报。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营造封滩禁牧工作舆论氛围。宣传工作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既要从正面引导家畜养殖户正确理解封滩禁牧的主要政策与措施,又要对那些顶风复养耕牛户和散放养殖户的处罚案例进行通报,从而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二、查清家畜,建立台账,实行家畜动态管理
镇畜牧服务中心、各疫区村要深入调查,适时掌握家畜流动及存栏情况,详细登记家畜数量、放牧地点,掌握其活动范围。养殖户及牛、羊贩子养殖或临时寄养的牛、羊只能在经许可的场地内圈养,不得在有螺地带散养。
三、突出重点,依法管控,加大封滩禁牧工作力度
各疫区村要结合河湖长制对富河流域重点有螺地带全面实施管控,禁止在有螺地带500米范围内建立家畜养殖基地,禁止牛、羊等家畜在有螺地带散放,对违反规定在有螺地带放牧的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并对有螺地带家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大对复养钉子户屡犯散养户的处罚力度,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处罚标准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处罚档案制度,做到禁牧处罚有家畜违规放牧照片、禁牧工作记录、处罚通知书、处罚票据四项齐全,做到处罚档案管理规范,处罚措施有法可依。对不认真履行禁牧工作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到位。
四、问题导向,强化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村委会、相关部门要将封滩禁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抓牢抓实抓彻底。根据我镇区现有钉螺面积、疫情现状、家畜存栏基数等情况,镇政府相应设立区域禁牧员,禁牧员由畜牧服务中心和相关村共同管理。镇封滩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定时或不定时对有螺地带禁牧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对封滩禁牧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对责任单位予以奖励;对管控不力、在禁牧区检查时发现有家畜(牛、养等)散放的,每发现一次扣减责任单位禁牧项目经费,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上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禁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封滩禁牧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镇成立封滩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政所、派出所、畜牧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血防站、疫区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畜牧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禁牧工作。
附:2021年木港镇血防封滩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木港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2021年木港镇血防封滩禁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石子倩 党委书记
副组长:邓乾德 人大主席
成 员:吕监青 财政所所长
成良谋 派出所所长
柯尊治 畜牧服务中心主任
成传城 综合执法队队长
尹合勇 血防站站长
各疫区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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