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 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刘富华
地 址: 阳新县阳新大道60号
受委托单位: 阳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 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87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 阳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在阳新县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城东管理区区域所辖非城区范围内以及率洲、半壁山和荆头山管理区所辖范围内。
(二)职责:贯彻执行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简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对应的行政强制;负责城区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及对应的行政强制。负责城区市容涉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区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临街建筑物正立面容貌、出店经营、马路市场、占道洗车、占道修理加工、违规烧烤等整治工作;负责城区擅自进行处置、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砂石、材料等散体物料运输车、水泥罐装车辆不加盖密闭、带泥、撒漏等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配合做好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和城东管理区所辖非城区范围内以及率洲、半壁山和荆头山管理区所辖范围内综合执法工作。受局委托负责指导乡镇综合执法中心业务工作。负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阳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 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强制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三年,从2024年9月13日至2027年9月13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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