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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清单及免予强制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7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阳新县交通运输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

1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及时取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妨害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污染环境等其他违法行为。

5.车辆未因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车辆轻微违法超限运输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7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9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10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人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4.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5.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备注

1

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部省超限运输系统查验超限运输许可信息,或者车辆驾驶人提供其他相应证明。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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