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教育厅等四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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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679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科技、教育 | 所属机构 |
各市、州、县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是国家和省精准扶贫的重要政策,精准认定资助对象是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的基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以“精准资助、不落一人”为目标,确保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到经济困难学生。
二、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通知》规定程序,对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进行认定,前期工作不完备的要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应经过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以保证免学杂费工作的规范开展。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免学杂费学生认定资料的建档工作,按照我省教育精准扶贫的相关文件规定,被认定为教育精准扶贫对象的学生,在同一学段内可持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为了提高政策落实工作效率,对同一学生被认定为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对象后,在高中阶段不再逐次重复认定,但仍需按学期公示享受免学杂费的情况。
三、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以保证学校开学时免学杂费工作的正常开展。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协调,每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学生录取名册送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完成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意见。开学前,教育部门将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各高中学校,高中学校依据认定名单开展免学杂费工作。每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数据及工作情况报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由市州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各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及时将认定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四、做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高中学校,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免学杂费工作以外事项,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和泄露。
五、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文附件不印发纸质版,可从湖北省教育厅政务网 (http://jyt.hubei.gov.cn/)网站下载。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5日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教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衢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五、工作程序
(一)常规程序
1.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教育部门提供的寄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
2.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取得普通高中学生最取名册(含电子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返回名单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学生类型(值城:低保、特困、扶贫、残疾)。
3.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4.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专线进行数据比对,具体比对办法由地方教育部门与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商定。
(二)特殊情况程序
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级收取其学杂 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 以免除或补收。
2.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将各校报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数据格式形成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对跨区城入学的学生,审核程序如下:
(1)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衢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衢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对于户籍跨市(地、州)衢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4)对于户籍跨省衢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对有条件地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城查询权限。
4.县(市、区)教育部门将间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5.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或补收工作。
(三)其他事项
1. 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家长。
2.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3.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附属普通高中对免学杂费学生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4.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应抓紧时间按上述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免学杂费学生认定和学杂费返还工作。
六、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地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促进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
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各普通高中,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算。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算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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