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政策、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农村、企业和产业聚集,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发展,根据省科技厅出台的《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鄂科技发农〔2022〕2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业科技特派员,包括“三区人才”、省级、市级、县级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我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资源优势,搭建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带动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为我县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主要依托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振兴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种养殖大户等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县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六条 申请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阳新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须的办公场地,具有较强的服务和整合资源能力,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支撑。
(三)能够面向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公共服务,具有一定的成果推广、成果转化和技术支撑能力,能够把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架起科技特派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技术问题。
(四)能够组织、协调、管理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企业实地开展创新服务。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县科技局在全县每个镇(场)区选择1家基础较好的乡村振兴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种养殖大户作为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主体。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先填写《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书》,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印发《成立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通知》并授牌。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县科技局存档。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一)围绕区域内特色产业,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团队。
(二)组织、支持科技特派员在区域内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应用技术试验示范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
(三)加强对区域内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咨询与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
(四)针对区域内产业发展现状,形成科技帮扶结对和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动员、精准选派科技特派员进村入户,带动农民实现增产增收。
(五)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对接扶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六)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发,协助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新品种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第四章 管理和绩效
第九条 对备案的科技特派工作站,县科技下达备案通知,命名为“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镇)”。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要求限期整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两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从县科技局获得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期间的经费保障及技术培训等相关费用,违规违纪挪作他用的,县科技局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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