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民政函〔2024〕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
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各业务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救助公式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4〕5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县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内容
(一)社会救助政策。内容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工作流程、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含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见附件1)。
(二)低保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人数、救助类别、保障金额等。
(三)特困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对象姓名、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救助类别、供养方式等。
(四)动态管理信息。内容包括: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低保对象承诺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信息和救助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含低保金增减或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停发)等。
(五)监督举报电话。
二、公开公示方式
(一)线上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等线上方式,将社会救助政策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网上长期公示。
(二)线下公开公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城乡低保的,各镇(区)将申请对象承诺信息、审核救助对象信息、已享受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相关信息及救助动态管理信息等在其所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张贴公开相关救助政策。
三、公示程序
(一)申请对象公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需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进行公示。由镇(区)提供申请对象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为“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见附件2)。
(二)审核名单公示。申请对象承诺信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属实且符合条件的,镇(区)应当结合申请人承诺及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对象在其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审核名单公示”(见附件3)。
(三)审批结果公示。经县级民政部门或镇(区)审批确认的救助对象信息,以及相关救助政策(见附件4)要在村(社区)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是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强化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体现救助公平正义,在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权益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内容,突出重点。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方式,要确保公示内容与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信息、台账信息等相关信息口径一致,做到公示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严禁公开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罹患疾病等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三)夯实责任、强化监督。一是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执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负责在线上公开救助政策,公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救助信访投诉举报并处理;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是镇(区)和村(社区)对本级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镇(区)按照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信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结果及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等,交由村(社区)进行张贴公示,并负责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公开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三是村(社区)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镇(区)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在群众集中居住地设置固定公示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管护。
县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常态化的明察暗访,对制度不落实、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县民政部门对于公示名单中群众举报不认真调查核实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附件:
1.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清单
2.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样本)
3.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公示(样本)
4.____ 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栏(样本)
阳新县民政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
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清单
公开公示内容 | 公开公示方式 | 公示地点 | 公开公示时间 | 责任单位 | |
救助政策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等法规文件摘选及办事指南 | 线上公开 |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长期 | 县级民政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 |
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长期 | 镇(区)人民政府 | ||
低保对象 | 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及承诺信息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镇(区)人民政府 |
承诺书审核通过拟纳入低保信息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镇(区)人民政府 | |
已享受低保保障信息 | 线上公示 | 民政局门户网站和 微信公众号等 | 长期 | 县级民政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 | |
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长期 | 镇(区)人民政府 | ||
特困人员 | 申请审核通过拟纳入救助供养信息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县级民政部门或镇(区)人民政府 |
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 | 线上公示 | 民政局门户网站和 微信公众号等 | 长期 | 县级民政部门或镇(区)人民政府 | |
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长期 | 县级民政部门或镇(区)人民政府 | ||
临时救助 | 申请已审核通过拟予以临时救助信息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4倍(含)低保标准以下的,镇(区)审批,4倍低保标准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已享受临时救助信息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4倍(含)低保标准以下的,镇(区)审批,4倍低保标准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
动态管理 | 低保金增减或停发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镇(区)人民政府 |
特困供养金停发 | A4纸张贴公开 | 村(社区)公开公示栏 | 7天 | 县级民政部门或镇(区)人民政府 |
附件2
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样本)
下列家庭向我机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等规定,我机关决定受理,现公示7天。如认为该家庭不符合相关救助条件,请及时向我机关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举报电话:
镇(区) 年 月 日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申请救助类型 | 家庭人口数 | 申请人申报的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备注:此公示专指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城乡低保的信息公示 ,可用A4纸打印盖章后临时公示。
附件3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公示(样本)
村(社区)下列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现将初审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按实事求是原则,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 7 天)
监督举报电话:
镇(区) 年 月 日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救助对象姓名 | 家庭人口数 | 拟保障人口数 | 救助标准 | 救助类型 | 备注 |
注:1、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由镇(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设置的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2、救助类型: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农村特困、临时救助;3、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临时救助等信息也要张贴公示。
附件4
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栏(样本)
社会救助政策摘选 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摘选: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我县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省内的, 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 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提出申请。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摘选: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依法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特困供养对象自愿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分散供养形式。 3.《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摘选: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4.申请方式: 线下到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 5.救助标准: 2024年,度 阳新县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 735元/月、575元/月;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分别为1470元/月(基本生活费960 元/月) 、1015元/月 (基本生活费750元/月)。 | 低保对象信息 | ||||||
序号 | 姓名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 人数 | 救助金额(元) | 救助类别 | 备 注 | |
1 | 张某某 | 3 | 1 | 750 | 城市低保 | ||
2 | 赵某某 | 4 | 1 | 480 | 农村低保 | ||
3 | 王某某 | 3 | 3 | 1000 | 农村低保 | 王某某重点救助100元 | |
特困人员信息 | 动态管理信息 | ||||||
序号 | 姓名 | 救助供养标准(元) | 基本生活标准(元) | 救助类别 | 供养方式 | 社会救助申请信息公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名单公示、临时救助及动态调整信息公示等(A4纸打印、盖章后张贴)。 | |
1 | 李某某 | 1500 | 975 | 城市特困 | 分散供养 | ||
2 | 孙某某 | 960 | 624 | 农村特困 | 集中供养 |
监督举报电话: 审批单位(盖章) (低保对象信息备注栏:填写低保重点救助等相关信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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