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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新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15:13 来源:县民政局

阳民政函〔202422

关于印发《阳新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

的通知

镇(区)民政办,各业务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鄂民政函[2024]144号)精神,坚决整治“人情保”、 “关系保”等不正之风,结合全省民政系统上下贯通系统抓好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工作实际,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阳新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阳新县民政局

2024年9月26日

阳新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和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

二、不准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务直接审核确认,为亲友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故意隐瞒或歪曲申请对象的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以达到违规审核确认。

四、不准在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不按规定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

五、不准违规用“单人保”代替按户保障。

六、不准在社会救助资格审核、保障金发放等环节中,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或降低标准。

七、不准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八、不准在办理社会救助业务时,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九、不准泄露社会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敏感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十、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阳新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将根据《阳新县社会救助履职问责实施办法》(阳政办函〔2016〕104号)文件依法依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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