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阳新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司法建议书》(2025)鄂0222行初64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民政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