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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8-28 14:48 来源: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委托方: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刘合仕

受托方:阳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刘志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权责,经研究,委托方将法定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受托方行使,现将具体委托内容明确如下: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权责清单,开展行政执法委托。

二、具体委托事项

在阳新县行政区域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具体承担以下全流程行政执法工作:

1. 农资监管领域:依据种子、农药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巡查、线索核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查处无证经营、假劣农资、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

2. 畜牧兽医与畜禽屠宰领域: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展畜禽养殖防疫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监管、畜禽调运监管、屠宰行业监管,查处违法养殖、违规调运、私屠滥宰、防疫不到位等违法行为,实施对应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3. 渔业与长江禁捕领域:依据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开展辖区水域渔业资源巡查、禁捕监管、渔具渔法管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查处非法捕捞、违规养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4. 农机安全监管领域: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农机作业安全检查、农机经营维修监管、隐患排查整改,查处违法操作、无证作业、违规维修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

5. 通用执法权限:对上述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线索受理、现场处置、调查询问、证据固定、文书送达、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案卷制作归档等全流程执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职权(不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三、委托适用范围

阳新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资经营、畜禽养殖屠宰、渔业生产、农机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委托期限

自 2026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止。期满未另行签订委托文书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权责与法律责任

1. 受托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仅限在本委托书明确事项范围内执法,以委托方名义实施执法行为,不得超范围、超权限执法。

2.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产生的合法执法后果、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事项、违规执法、滥用职权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复议诉讼败诉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3. 本委托严禁转委托,受托方不得将本委托书所列执法事项再次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个人实施。

4. 受托方执法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委托方负责对受托方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业务指导、案卷审核、执法督查,有权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终止违规执法活动。

六、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县司法局备案。

2. 本委托书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由委托方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权责清单执行。


委托方: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阳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 刘合仕                  负责人:刘志康


202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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