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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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rsj/2023-00006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机构 |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所属机构 | 县人社局 |
各用人单位:
受国内外新冠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持续下行影响,全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压力较大,部分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定期或不定期放假,甚至裁员情况发生。为维护我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及裁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
二、灵活劳动用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缩短工时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调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积极鼓励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
三、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发放不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对新冠病毒感染需要治疗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阳新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依法依规开展裁员。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与企业工会开展协商,履行民主程序,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形成裁员方案,报县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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