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受贵单位委托,本所组织了三名律师为成员的评估小组,对全县20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称“20家成员单位”),自2019年至2022年9月以来制定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进行抽样(20家成员单位每年抽样7件),并分析汇总、审查评估。根据贵单位的委托要求,本次评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等。
对本所出具的该评估报告,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是依据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评估事项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由于本评估报告所涉各行政部门的专业性问题繁多,相关文件材料形成的历史原因、背景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一一了解,因此,本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仅为本所律师的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问题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或承诺,也并非权威意见,仅供贵局参考。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评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评估如下:
一、本次评估样本构成的总体情况
本评估报告是对全县20家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采集对象(下称:20家采集对象),共收集整理2019年以来制定发布的558份文件资料为样本进行概括分析。
一是关于样本来源的权威性。 此次收集的558份样本全部来源于20家采集对象第一手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未经评估小组作任何编辑加工,真实有效。在558份样本中以通知制度等形式制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465份,占总量83.3%;以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批复,函件等“一事一议”形式制发的政策措施93份,占样本总量16.7%。
二是关于样本来源的时间性。样本来源于《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2019年9月17日)、《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妨碍全国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电〔2022〕31号)下发后,2019年1月全县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来至2022年9月止涉及市场主体竞争的558 份文件。可以看出2019年134 份,占比24.01%;2020年115份,占比20.61%; 2021年142份,占比25.45%。2022年1至9月份166份,占比29.75%。 2020年样本与2019年相比略有减少,主要原因是2020年I月至4月20家采集对象仅制发其他政策性文件21份,比2019年同时期下降12.6%。反映出抗疫时期,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精力投入到抗击疫情的社会秩序管理中,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所影响。
三是关于样本来源的代表性。可以看出评估小组从20家成员收集的样本数量为558份,分布情况依次是:阳新县税务局37份,占总量6.63%;县住建局36份,占总量6.45%;县城市执法局35份,占总量6.27%;县发改局35份,占总量6.27%;县科技局 35份,占总量6.27%;县自然资源局34份,占总量6.09%;县财政局32份,占总量5.735%;县市场监管局31份,占总量5.5556%;县文旅局31份,占总量5.5556%;县教育局30份,占总量5.376%;县医保局30份,占总量5.376%;县农业局30份,占总量5.376%;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30份,占总量5.376%;卫健局29份,占总量5.197%;县水利局27份,占总量4.838%;县交通局27份,占总量4.838%;县司法局26份,占总量4.66%;县经信局12份,占总量2.15%;县人行11份,占总量1.97%。20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样本总量558份,样本数量排名前五名的单位依次是阳新县税务局37份,县住建局36份,县城市执法局35份,县发改局35份,县科技局35份;558份样本涉及金融、医疗。环境、物流、商贸、服务、制造等多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另有县商务局一家单位没有资料上报。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是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有6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2019 年以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6家单位分别是县税务局、县发展与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占采集对象的30%。
二是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7家。评估小组以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制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下称“通知”)中要求的“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标准,评判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分别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交通局、县人行等7家单位。扎实落实审查制度的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在2019年10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还对政策性文件逐一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措施。
三是尚未完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7家。分别是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上述情况反映出各单位: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高。2019年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启动以来,20家采集对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占比30%,已落实审查制度仅占35.%,反映出少数单位对该项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启动不及时。二是制度落实不够好。未见一家采集对象通过其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也未见一家采集对象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反映出该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没有完全到位。三是审查标准不够严。如县科技局,虽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从采集的样本中仍发现有违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相关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审查标准掌握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审核部门对公平竞争制度的审查能力还达不到相关要求。
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样本构成及原因分析
评估小组以《通知》为依据,对采集的558份样本进行审查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共计6件,占样本总数的1.075%。可以看出6件样本具体来源于:县农业局1份,县财政局1份,县科技局2份,县交通局1份,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1份,上述数据说明:一是制定发布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比例占采集20家的30%。折射出在现行的经济管理模式下,对生产经营要素的直接干预和配置仍是地方政府部门实施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部门在政策运用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平平等、自由竞争的法治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二是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样本级别低。6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中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其他措施文件”6份(占比100%) ,反映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相较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具体措施更加严格。三是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一事一议”政策措施3件,占样本总量的37.5%,该类样本隐蔽性强,没有在相关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但此类文件针对性强,明确指向具体的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更大、更为直接。四是政府部门制发的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措施同时违反多个审查标准。反映出地方政府利用自身掌控的经济与行政资源,实行差异化策略,视企业的规模与投资项目的额度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投资规模越大的企业政府给予的扶持力度越大,而本地中小企业因投资规模小不易获得政府支持,招商引资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使中小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面临更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评估
(一)从数字中可以看出:对照五部门制发的《通知》标准,6份样本中存在如下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样本4份,占6份样本的66.67%。
1、县交通局《关于阳新县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批复》:“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审查标准。
2、阳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一、备案范围 在阳新县境内从事招标代理、拍卖等事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可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审查标准。
3、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阳新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 施方案》的通知:“五、回收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审核,并在省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公示,确定阳新县浮屠镇臻隆装配有限公司作为回收企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的审查标准。
4、阳新县科学技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阳新县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通过备案的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符合市级条件的将择优予以推荐”。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审查标准。
(二)违反审查标准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的样本1份,占6份样本的16.67%。如县科技局《关于开展2022年阳新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二、备案条件 2、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且注册地在湖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4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标准。
(三)违反审查标准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的样本1份,占6份样本的16.67%。如阳新县财政局在2020年5月25日制发的《关于阳新县扶贫产品进机关食堂、工会预算报账管理办法》中“各食堂必须优先从阳新县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认定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本单位食堂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金额的25%”。评估小组认为该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影响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是单独给某国有公司优惠政策,但不应属于“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求助等社会保障目的”范围,不应界定为例外规定。
(四)属于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的有1例。即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12日制发的阳建设文(2020)26号关于退还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报告中“现申请对我县中小微企业1至6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0.85元/吨)进行返还,计对11家中小微企业予以返还201600.45元”。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评估小组认为该措施虽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但应属于“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范围,应界定为例外规定。
五、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的意见建议
(一)应建立“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措施。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制发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并在提交的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集意见情况。即使对“一事一议”其他政策措施中的会议纪要,不能在网上公开的,但涉及的优惠政策仍应公开,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
(二)应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咨询机制及第三方评估机制落实力度。由于自我审查机制对政策制定主体的审查能力及理性有较高要求,但文件及政策措施制定主体普遍存在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审查理性不够的客观现实,因此还应大力推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弥补文件及政策措施制定主体专业能力不足及不够客观的现实问题,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的客观性,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
(三)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截至目前,全县20家采集对象在门户网站上均没有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少数采集对象门户网站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文件信息,但对该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启动时间、政策措施出台时间及政策制定主体纠正时间均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充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发布。
(四)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审查标准。虽然从国务院2016年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到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不断细化,但仍不足以解决审查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中存在例外规定的适用障碍及深度审查的程序缺失问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公正性、准确性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完善审查标准。严格例外规定的范围界线,加强对例外规定的科学判断依据。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采取自我审查方式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审查主体的自我监督体现为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进行定期评估。社会监督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可以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二是审查主体应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当前尤其要加强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分析评估20家采集对象2019年以来制定发布的558份样本,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措施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事前控制,起到了预防行政性垄断的效果,较好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起点公平”,享有应有的待遇并承担相同的义务,较好地实现了充分有序的竞争。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审查流程还需进一步细化,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措施还需加强风险评估,以保证各类市场主体能平等且公正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附件:1.阳新县涉及公平性竞争文件资料审查评估登记表
2.第三方评估涉嫌违反公平性竞争文件资料审查制度典型问题一览表
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评估小组律师:柯锡久
执业证号:14202201010985015
评估小组律师:成诚
执业证号:14202201110965826
评估小组律师:钟学雄
执业证号:14202202110308752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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