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县局制定了《阳新县营业执照“通办通取”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阳新县营业执照“通办通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度,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让“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跑腿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阳新县营业执照的申领服务。本规范中营业执照“通办通取”应以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为指导实施。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是指以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为支撑,在阳新县内任一登记机关(外资企业、股份公司需总局授权登记机关)可通办全县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迁移等登记事项并领取营业执照、文书等。
第四条 为做好营业执照“通办通取”工作,全县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在不改变原登记机关管辖权的原则下,以“多点办照、网上受理、就近取照”为原则,设置“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务专窗”,指导经营主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通办全县范围内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属地登记机关在5日内邮寄送达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可向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务专窗”提出县内异地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申请,该窗口提供全程帮代办服务。
第六条 线上办理设立登记。根据拟设立企业类型和注册地址确定属地登记机关,指导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小程序等平台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发起设立登记,并指导申请人进行实名认证,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属地登记机关通过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完成登记辅导及设立登记。
第七条 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申请人采用线下签名的方式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办理机关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办理机关将预审后的申请材料扫描件发至属地登记机关,属地登记机关通过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完成设立登记。
第八条 证照和文书发放。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务专窗”指导申请人在支付宝、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属地登记机关打印营业执照和文书并在5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延伸服务。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务专窗”同时做好内资企业开办登记延伸服务,在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税务登记办理完成后,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免费刻章、免费邮寄服务。
第三章 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可向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专窗”提出县内异地经营主体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通办通取服务专窗”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后,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至属地登记机关,也可指导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发起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指导申请人进行实名认证,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属地登记机关通过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完成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后,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在支付宝、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属地登记机关打印营业执照和文书并在5日内邮寄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办理机关办理业务时,遇到下列特殊情况,及时与登记机关联系确认:
(一)企业存在警示信息,对办理业务可能产生影响;
(二)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业务时,对特殊类别经营项目审批标准(如化工生产企业)有疑问;
(三)企业住所变更业务时所属管区的选择;
(四)其他情况。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制作。办理机关要规范整理登记档案,办理人员要在审批文书的规定位置进行签名,目录页要完成编号。
第十四条 档案移交。办理非本登记机关登记经营主体的登记业务档案,办理机关应按规范进行整理,并在5日内通过EMS快递或专人转送的方式移交登记机关。全县各企业登记机关建立“全县通办”登记台账,办理机关移交档案、登记机关接收档案要及时更新台账。
第十五条 档案检查。登记机关负责对办理机关移交的登记档案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要求办理机关进行补正。县局定期组织开展登记业务档案检查。
第十六条 档案查询。全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档案查询窗口要指导申请人使用支付宝、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扫码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登记档案服务系统”,查询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通办通取工作审查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主体登记材料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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