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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阳新兴兴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销许可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0 21:2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兴兴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应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单位)2022年519日的简易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许可听证告知书》(阳市监撤许听告字〔2024〕03号)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20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许可听证告知书

阳市监撤许听告字〔2024〕03号

阳新兴兴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被许可人:阳新兴兴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事项:注销登记

你单位全体投资人黄诚学于2022年4月26日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你单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于2022年5月19日取得行政许可。2024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鄂黄阳检建【2024】124号检察建议书,函告你单位隐瞒有债务未清理完结这一重要事实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建议本局调查处理。

经调查,你单位与王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鄂02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判决你单位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业兵货款86572元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548元,此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下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王业兵于2022年5月20 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22)鄂0222执1136号执行裁定,以你单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6日,你单位本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方式为简易注销,投资人黄诚学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22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予以注销登记

你单位在未清算完结债务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你单位2022年5月19日的简易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因通过登记住所或者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

联系人:伍宏伟联系电话:13971755427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1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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