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新索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9DBTE2C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阳新县兴国镇白杨小区(租房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石栋,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5
企业状态:注销
注销日期:2022年9月6日
注册资本:50万元
2024年11月14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来函(鄂黄阳检建[2024]124号检察建议书),告知其在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中,发现阳新索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企业财务状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形,建议我局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实,阳新索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石栋和第三人成焕生与肖唐光民间劳务及劳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22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和石栋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唐光人身损害赔偿款100585.53元。肖唐光于2022年7月4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13日,该院作出(2022)鄂0222执1315号执行裁定,以当事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方式为简易注销,投资人石栋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22年9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注销登记。
当事人在未清算完结债务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阳新索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9月6日的简易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鄂黄阳检建【2024】124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证据二:(2022)鄂0222执1315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证据三:(2020)鄂0222民初4714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据四:2022年7月27日投资人签字后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清税证明和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 。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阳新县人民政府或者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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