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奇雷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798775648
住所(住址):湖北省国营综合农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尊刚,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X
企业状态:注销
注销日期:2022年6月8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2024年11月14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来函(鄂黄阳检建[2024]124号检察建议书),告知其在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中,发现湖北奇雷电器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企业财务状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形,建议我局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实,湖北奇雷电器有限公司及股东柯尊江和第三人刘华英与柯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98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当事人和股东柯尊江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柯善利400000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柯善利于2022年5月11 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9日,该院作出(2022)鄂0222执1049号执行裁定,以当事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方式为简易注销,投资人柯尊江、王剑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并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22年6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注销登记。
当事人在未清算完结债务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湖北奇雷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6月8日的简易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鄂黄阳检建【2024】124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证据二:(2022)鄂0222执1049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证据三:(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98号民事调解书;
证据四:2022年5月10日投资人签字后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清税证明和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 。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阳新县人民政府或者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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