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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09:4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整治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强化品牌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饮品店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辖区内一饮品店假冒某知名茶饮品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门头招牌文字、配色、字体与知名茶饮品牌高度近似,店内装潢、经营器具多处使用该品牌字样及图案标识,销售的饮品也印有相关品牌标识。经查,当事人原加盟授权到期后,未经品牌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店铺装潢,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处理依据及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新法规定的商业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相关近似的标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傍名牌”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营者加盟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清理、拆除合作品牌全部装潢及标识,不得借知名品牌市场影响力“搭便车”,利用近似门头、店内装潢误导消费者。警示广大个体经营者要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在合作终止后彻底清理原有品牌相关视觉元素,谨防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制的商业混淆违法行为。

案例二: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自助餐饮店在门店门口宣传“好肉原切.自助畅吃”,店内使用“现切”等宣传用语。经查,店内对外标称精品肥羊、猪排、牛排、蟹尾的相关食材,实际均为调理合成肉制品,并非原切鲜肉。当事人对食材品质、加工方式作不实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食用的是原切鲜肉。

处理依据及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餐饮消费领域典型虚假宣传案件。部分自助餐饮经营者,将调理合成肉制品对外宣传为原切鲜肉,借助宣传话术吸引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警示餐饮经营主体,对食材来源、加工属性、品质等方面的宣传表述应当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借助广告标语、店内宣传用语虚构食材品质,误导消费。

案例三:某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本局接到黄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反映阳新县某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抖音平台销售的“九蒸九晒黄精”存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起通过抖音平台对外销售黄精,商品页面标注“九蒸九晒”加工工艺,但实际涉案黄精仅进行自然晾晒,并未经过九蒸九晒工序,共计销售黄精20斤,成交26单。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危害后果较小等从轻裁量情节,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典型的网络电商虚假宣传案件。部分网络经营者随意使用特色工艺类宣传话术吸引消费者,商品宣传内容与实际加工情况不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本案提示广大网络经营主体,在抖音等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时,商品宣传介绍必须客观真实,不得随意套用专有工艺、功效等宣传用语。

案例四:某个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宠物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本局收到品牌方举报,反映辖区有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猫粮、犬粮。执法人员在一处快递驿站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的宠物粮。经品牌权利人鉴定,现场扣押的共计151袋猫粮、犬粮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渠道购进上述侵权宠物食品,通过社交网络对外销售,实际售出8包,违法所得1650元。

处理依据及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较小等从轻裁量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线上引流、线下仓储销售假冒宠物食品的典型案件。随着宠物消费市场发展,部分侵权假冒宠物粮通过社交软件、私域渠道流通,隐蔽性较强。警示个人经营者,通过网络渠道进货同样应当严格核验商品来源、品牌资质,不能因线上进货渠道复杂就放松查验义务,销售假冒商品无论获利多少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五:某日杂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本局接到企业举报,反映辖区一批发经营主体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洗手液。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查获涉嫌侵权品牌洗手液8箱共计96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无法如实提供涉案侵权商品合法进货来源。

处理依据及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批发商户处于商品流通重要环节,承担进货查验主体义务。本案当事人不能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不能适用商标法合法来源免责条款。警示各类批发、日杂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杜绝来源不明的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否则将依法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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