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好食客美食城(方芳)销售不合格油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1-00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2020SP-1529检验报告不合格油条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新县好食客美食城(方芳)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油条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阳新县兴国镇中百仓储一楼从事餐饮服务,销售油条,2020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经营户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检测。2020年12月10日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SP-1529,经抽检检验,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0]7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检。抽样基数:10根,抽样数量:5根,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油条食品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0元,获取非法所得2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处罚款3998元的行政处罚;3.合计罚没4000元。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