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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校外培训广告、收费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1530 发布日期 2022-01-0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校外培训广告、收费提醒告诫函

县内各校外培训机构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教育培训广告管控、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广告、收费违法行为发生,保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就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收费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四、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

五、不得发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六、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

七、不得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培训内容。

八、不得有虚构培训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增培训时长等价格欺诈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以各种名目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有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不得借托管之名对学生乱收费;

九、不得存在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相关法律后果。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请各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按要求整改。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教育培训广告、收费检查力度,对广告、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广告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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