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信用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58880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44 号)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方案》(黄市监信监函〔2023〕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关于印发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市监〔2023〕16 号)的要求,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帮助企业重视信用、维护信用、修复信用、重塑信用,从而提升我县经营主体整体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县局决定在全系统内开展信用提升百日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加强对辖区经营主体信用培育力度,根据经营主体不同的失信情形,通过分类指导施策,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实行“轻微差错免列异”、“容缺”“容错”信用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帮扶力度,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通过信用提升百日行动,做到“能修尽修”“应修尽修”,使失信主体在绝对数和占比上大幅下降,从而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提升我县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为守信者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7月15日-7月20日)。根据上级要求,为了更好的实施本次活动,县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用修复办事指南(见附件),公示修复条件、办理流程、具体要求等,方便办事经营主体全面了解修复政策。同时,随着信用修复的进展,适时通过短信提醒、微信公众号、场外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主体排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信用股重新梳理我县尚在经营异常(状态)名录主体名单,可提前撤销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名单提供给各所(执法大队),各所(执法大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人,失信修复到户。
各责任人在排查阶段,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应该做到:首先通过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联络员等电话进行排查;其次通过电话无法联系的,实行现场核查。通过排查掌握的情况在附件2中标注,并于7月31日前提交信用股,备后续分类指导修复提供先前材料。
(三)分类规范阶段(8月1日-8月20日)。根据经营主体不同失信原因和当前诉求,引导公示信息修正一批(明显错误)、变更登记一批、注销登记一批、修复失信一批、集中吊销一批等方式提升全县整体经营主体信用。
(四)集中修复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采取创新、“容缺”“容错”受理工作举措,分类进行专项集中修复。各所要对照汇总表,实行“销号”式修复经营主体信用。
(五)回头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县局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对全量未修复和行动期间已经修复的部分名单(5%比例)进行抽查检查,进一步夯实信用修复成果,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从中核实各所开展百日行动实情。
(六)总结评价阶段(10月底前)。县局信用监管股适时对各市场监管所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巩固提升成果。
三、信用修复的对象
一是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三是在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五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六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四、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6、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③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④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7、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③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的,由失信经营主体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弹窗”(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1. 提出申请: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经核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未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签订守信承诺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没款收据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办案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出具审批表,连同所有材料交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
3.决定。县局信用监管股自收到办案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县局信用监管股将信用修复审批表报市级信用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上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将失信违法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除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属地责任。探索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是省市场监管局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各所(执法大队)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积极稳妥、辖区主责,依法依规、主动修复”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和流程,引导辖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信用提升行动。各责任人要对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保姆”式服务,对符合修复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采取“即来即办”高效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为全面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实施首违不罚,更不得以经营主体尚在经营异常名录,实施行政处罚后再予以受理修复申请。
(二)分类指导施策,实行精准处置。根据相关失信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实行重点突破。对个体工商户因未年报造成大量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督促辖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及时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减少异常(状态)存量,助力其重塑信用;对失信的海关企业争取商务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和协作,实行精准修复;对经过实地核查,确属查无下落、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僵尸”企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轻微差错免列异”等措施。
(三)加大创新力度,预防失信发生。各所(执法大队)要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下同),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变,通过责令改正、普法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失信主体被列异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以柔性监管助推经营主体发展。要加大信用监管政策法规社会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经营主体及时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更大程度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请各所(执法大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核查表及标注核查情况的失信主体名单,并及时提供信用修复或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县局信用监管股报送信用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各所(执法大队)在开展信用提升行动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县局信用监管股联系。
联系人:童志成 联系电话:7334697
附件: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