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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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58886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各类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44号)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方案》(黄市监信监函〔2023〕9号))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帮助经营主体重视信用、维护信用、修复信用、重塑信用,从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我县经营主体整体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信用提升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网站:本次主要修复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的不良信息。
二、信用修复对象:一是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三是在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五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六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信用修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六)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
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七)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修复途径方法:不良信用信息经营主体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申请修复信用信息。线上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暂只支持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线下申请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详情见附件《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0714-7334697
特此通告。
附件: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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