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加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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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61624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成员单位: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我县经过近八年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经营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十分强烈。但发现部分企业对信用修复重要性、紧迫性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是遇到申请审批、招投标、申请贷款等关键节点,才发现意识到“失信”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匆忙地申请信用修复,这种“匆忙修复”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帮助经营主体重视信用、维护信用、修复信用、重塑信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44 号)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信用提升行动方案》(黄市监信监函〔2023〕9号))相关文件精神,县部门协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县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集中行动,助企纾困解难,从而提升我县经营主体整体信用水平,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行动为切入点,加强对全县经营主体信用培育力度。通过分类指导施策,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实行“容缺”“容错”信用修复等措施,做到“能修尽修”“应修尽修”,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帮扶力度,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全面提升我县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为守信者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二、修复指南
(一)信用修复网站:本次主要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信用修复对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列黑)的经营主体。
(三)信用修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进行提前信用修复申请。
1、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环保、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修复材料: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4)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罚没款收据及其他相关改正违法行为佐证材料)。
(五)修复途径方法: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将材料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并同时停止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在8月中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全面梳理本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尚在公示的经营主体名单,同时理清符合提前申请修复的经营主体。8月下旬各行政机关通过电话或现场指导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提前申请信用修复的相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开展此项工作,各责任人要对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保姆”式服务,对符合修复条件且主要材料齐全的,采取“即来即办”高效帮助经营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力争9月份全面修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在做好信用修复的同时,要做好本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的信息下载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全面、及时、准确的将本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阳新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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