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阳新县2024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4 年 6 月 17 日
阳新县2024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湖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4〕1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持续优化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和评估,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梳理形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于11月15日前公布并动态调整。联合县委编办,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形成可复制经验,并在全县推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按照分类分级分层的原则,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2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报告于7月1日前报县司法局;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2月底前要将当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报县司法局备案,原则上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4年度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12345热线推送、行政复议等渠道加强分析研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暴力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梳理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于2024年9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适时组织开展对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围绕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正当、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执法方式是否恰当、执法案卷是否规范、执法效果是否符合预期等方面,适时对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2023年度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案卷以及各级党委政府交办(转交)、网络舆情关注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市场主体反复申诉的涉法涉诉行政执法信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动态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动态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鄂司发〔2023〕16号)的要求,于7月15日前梳理形成《阳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做好相关公示、备案工作。
(六)推动探索建立执法新模式。依据《行政处罚法》、《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十二条、《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实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模式,做到处罚更审慎、服务更主动,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城管执法局的相关工作方案于2024年6月15日前分别报县委文明办和县司法局备案。其他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探索建立执法新模式。
(七)建立和完善涉企柔性执法机制。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梳理形成“涉企免罚”清单。加大对乱罚款问题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2024年12月15日前,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向县司法局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执法监督。
(八)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制度,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2024年12月15日前对已经下放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九)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合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按省司法厅统一要求,组织对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全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相关指标的针对性、约束力,对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十)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协作机制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完善移送问题标准,探索协同办案。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协作机制。建立与党委巡察、政府督查、审计等监督的协作制度,推动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司法所协助县司法局依法开展乡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十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认真落实《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3〕3号),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和网站公示链接报县司法局备案。
(十二)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和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向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完善联合检查,对能够合并进行的要联合执法,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处2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县司法局(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压紧压实责任,高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县司法局同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月报制度。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每月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月10日前向县司法局工作邮箱报送上月行政执法工作月报WORD版和加盖公章PDF扫描版(见附件)。
联系人:陈 静 7354158
汪 伟 7320675
工作邮箱:yangxinfaz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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