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手续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手续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补办手续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限期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限期内补缴水资源费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 |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经依法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未做到工完场清,或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造成轻微影响,限期恢复原状 | 处罚依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2 |
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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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且限期恢复原状 | 处罚依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交水费等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3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且限期恢复原状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2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的 |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经催告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
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3 |
对逾期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主动缴纳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
阳新县水利 和湖泊局 | 经催告当事人进行 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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