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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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whhlyj/2023-00005 | 发布日期 | 2023-02-07 | 发布机构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局属各相关股室、文旅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按照阳新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7项)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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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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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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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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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附件2
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7项)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材料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材料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款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警告后不及时改正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警告后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7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附件3
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7项)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 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2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4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5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6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7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阳新县文化和旅游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2项)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文化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首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设区市级、县级 |
2 | 文化 |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演出器材。 | 首次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首次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首次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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