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关于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备案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7 11:55 来源:县卫健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鼠、蟑、蚊、蝇、白蚁”等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工作,推进“健康阳新”建设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现将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 

(二)性质:告知性备案 

二、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和主体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对象范围和备案条件

在阳新县范围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备案 

1.阳新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经人社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非法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阳新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阳新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凭证》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三)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1.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四)遗失补办备案凭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五、办理地址、联系人和办结时限 

(一)办理地址:阳新县卫生健康局爱卫办(健康办) 电话:0714—7314065

(二)联系人:黄学斌 电话18171690186

(三)已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到阳新县爱卫办备案登记。新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10日内到阳新县爱卫办备案登记。

(四)备案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六、其它事项

(一)所有备案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备案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未在县爱卫办备案登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不得在阳新县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工作。

附:阳新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

阳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