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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64754 发布日期 2022-08-25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 所属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管理的通知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优化医师培训考核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库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医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一)规范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按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三)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在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优化医师下沉执业政策

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要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镇、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镇用、镇聘村用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要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基层乡镇卫生院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对口支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完善医师培养考核机制

(一)开展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县卫健局和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县直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要加快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中医医师、公卫医师等培训基地建设,分类开展培训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各镇区卫生院要坚决落实“一村一名大学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加强履约管理。

(二)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卫健局和受委托的县直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县直医疗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健局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健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三)严格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生监督局要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或收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情形予以记分。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疗保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县卫健局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之后,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形给予记分。依法建立医师信用记录制度,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医师定期考核、医师个人年度考核、医师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应用。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周期、记分方法和结果应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由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股负责解释。

阳新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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