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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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9078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县住建局 |
各燃气企业、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县燃气工程建设,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燃气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我县燃气工程建设,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燃气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行政区域内办理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项目报建前,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报建手续。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备案的燃气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应勒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对当前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存档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8月1日前完成验收、备案、存档工作。逾期没有完成的,可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须知
2.燃气工程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须知
3.申请领取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知
4.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5.燃气工程项目报建表
6.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7.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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