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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实行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18:36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心各室:

根据黄石市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实行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化服务,我中心现实行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死亡证明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 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亲属关系证明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4)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实施方式

申请人申办不动产继承登记(未经公证)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继承查验时,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承诺的方式和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申请人无异议即签署《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

承诺内容

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填写相关内容,并确认和承诺以下内容:

一)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对所填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不动产登记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上述承诺的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有关事项

(一)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收取继承查验申请材料时,应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进行不动产继承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告、受理、审核。

(二)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每个月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件数向登记股进行报送,由登记股统一向司法局报送。

(三)登记中心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登簿后1个月内,权籍股应抽取不少于10%比例的案件进行质检。

(四)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登记中心应将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登记,权籍股按规定向阳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附件: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8日

附件: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4-7351211

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非公证类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证明的内容

1.死亡证明:被继承人 □父亲 亡,母亲 死亡。


     2.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 生前未婚且无子女;被继承人   生前只生育一个子女   被继承人      未领取结婚证;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釆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 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登记,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 情形;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对所填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不动产登记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上述承诺的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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