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股室:
根据黄石市《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实行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化服务,我中心现实行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死亡证明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 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亲属关系证明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4)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实施方式
申请人申办不动产继承登记(未经公证)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继承查验时,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承诺的方式和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申请人无异议即签署《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
三、承诺内容
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填写相关内容,并确认和承诺以下内容:
(一)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对所填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不动产登记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上述承诺的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有关事项
(一)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收取继承查验申请材料时,应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进行不动产继承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告、受理、审核。
(二)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每个月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件数向登记股进行报送,由登记股统一向县司法局报送。
(三)登记中心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登簿后1个月内,权籍股应抽取不少于10%比例的案件进行质检。
(四)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登记中心应将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登记,权籍股按规定向阳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附件: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8日
附件: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联系方式 |
(二)行政机关
名称: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4-7351211
二 、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非公证类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证明的内容
1.死亡证明:被继承人 □父亲 于 死 亡,母亲 于 死亡。
2.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 生前未婚且无子女;被继承人 生前只生育一个子女 ;被继承人 与 未领取结婚证;其他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釆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 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登记,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 情形;
(二)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对所填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不动产登记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上述承诺的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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