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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18:43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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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制度》经中心业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9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登记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式为现场查询和网上查询。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或购置自助查询机面向公众公开查询。

第四条  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统一管理。

档案室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统一受理阳新县城区范围内查询申请,出具查询结果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科室及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不得对外提供查询结果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电子档案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无电子档案或电子档案有问题的,办理纸质资料借阅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流程管理。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系统自动记录每笔查询业务的办理工作人员,查询时间、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和不予查询告知书等,查询痕进长期保存备查。

第六条  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限时办结。符合查询条件,申请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提供。

第七条  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叫号办理。查询工作人员按顺序号受理查询,热情接待,耐心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动做好沟通衔接,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会查为由推诿。

第八条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查询主体和查询目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范围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防止发生泄露信息现象。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告知,根据需求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第九条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引用水印防伪等技术手段,对发现的数据泄密进行追溯。

第十条  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利用过程中,发现如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擅自查询、复制不边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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