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阳新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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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wj/2023-00009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机构 |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了《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阳新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完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联动监督管理是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办公室统筹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协同联动等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办公室作为日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联动监督管理的综合统筹协调,落实县综合监管办的具体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行业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联动监督管理各项任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资源共享、齐抓共管。
第五条 联动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会议联席、信息联通、案件联办、执法联动、检查联合和联合奖惩。
第二章 协调会商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对本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制订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负责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多方联席会议或双方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监管和执法无缝对接。
联席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确定会议主题和会议议程,配合部门应当依据发起部门的邀请和会议的具体内容选派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联合检查和执法的,由县综合监管办统一安排部署或部门之间协商开展,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联通共享机制,发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作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与交易、监管系统数据的充分对接。提高信息利用率,减少市场主体重复申报信息,方便信息深度挖掘和关联应用,有效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质量和效能。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优化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做到交易程序电子化、标准化、智慧化。
第九条 全县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关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同时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和县政府网上发布,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各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在七日内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记录公布,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信息二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的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的手续。部门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投诉举报事项由县综合监管办“一次受理”、分类交办、督促协调、反馈结果,实现“一站式办结”。
第十三条 县综合监管办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直接收到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属于本部管辖的依法做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或移交情况报县综合监管办。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以下投诉、举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避招标项目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县财政局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八)黄石生态环境局阳新分局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县综合监管办负责协调、监督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和组织督促检查。
对县综合监管办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属于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县综合监管办。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检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
(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特定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事项的。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将联合执法、联合检查方案报县综合监管办,由县综合监管办统一安排部署。
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提请部门负责起草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
参与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
第二十条 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的职责分别依法做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进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的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统一口径,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章 协查移送
第二十二条 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暂停或停止土地或矿业权出让、资产权属登记过户,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二)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
(三)依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应当移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需要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进行移送。
第二十四条 对移送案件,接收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得推诿、敷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自决定是否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处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综合监管办要强化联合监督管理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合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
阳新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建立“大统筹、大整合、大培训、大检查”的工作模式,实现“五统五联”改革目标,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先行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是指按照“五统五联”理念,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联动监管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监管办”)负责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制定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协调督办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
(三)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联动检查;
(四)统一调配执法力量,开展执法联合办案;
(五)组建、管理招投标执法人员库,组织跨部门执法业务交流、培训;
(六)研究分析招投标监管执法动态,提出加强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的建议;
(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管机构,协助县综合监管办落实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组织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推动招标投标全过程在线监督、在线投诉、分析统计、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数据共享,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实现在线监督互联共享、一网覆盖。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五条 制定本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联动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综合监管联动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执法主体、配合单位、监管对象及设定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对指导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组建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人员库,整合县公安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为联动执法、联合办案提供保障。
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人员库由县综合监管办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联动协同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一窗”受理投诉、“一站”办结案件,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效能。
第九条 对符合《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由县综合监管办统一安排部署,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 联合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必要时,县综合监管办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应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交县综合监管办;县综合监管办根据提交的方案,从县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县综合监管办以联合执法、检查推动综合监管,协调组织招投标领域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每年至少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1次集中抽查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上一年度项目总数的5%且项目数量不低于30个。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活动中,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联合调查、办案后,形成联合执法初核报告,初核报告形成之日起三日内,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予以反馈,需进行行政处理的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对发现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有权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线索信息,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 县综合监管办与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有争议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县司法局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县综合监管办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为开展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活动提供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四章 规范执法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应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联动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抽查对象在“信用中国”中的信用报告,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失信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对守信企业适当减少抽查比例频次和概率。
第十九条 加强对综合监管联动执法的规范指导、督办协调,明确行政执法管辖、统一执法流程,促进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全方位一体化融合。
第二十条 建立跨部门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开展协同法制审核。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执法事项、检查覆盖面、项目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开展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活动,涉及具体行业的联动检查、联合办案时,除法定需要回避外,至少保证综合监管机构和本行业监督部门参与。
第二十二条 强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人员库管理,入库人员原则上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保障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未入库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各监管部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业务骨干作为辅助人员,可以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检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情况考核评议,考核达到优秀的执法人员,多渠道推荐列入优秀后备干部组织培养。
对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过程中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拒不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或不配合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由县综合监管办提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报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第二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综合监管联动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县综合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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