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19〕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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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5236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所属机构 | ||
财政局:
为支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30号)、《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31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地2019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林业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其中: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万元,包括社会保险补助 万元、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 万元、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 万元、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万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万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万元,包括天保区森林管护费 万元、 天保区外森林管护费 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万元、造林补助 万元、森林抚育 万元、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万元、森林公安补助 万元。请按照资金实际支出方向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相关科目,其中: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代码:Z175070050001)列入“211节能环保支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代码:Z175070050002)列入“213农林水支出”。
一、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要求,省级下放权限,切块下达资金,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责任“五到县”,由县级通过统筹资金完成目标任务。涉及统筹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6〕197号)规定,会同林业部门认真做好绩效目标填报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三、请按照《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农规〔2017〕14号)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推进精准灭荒相关的资金,按照省政府已定原则,统筹使用。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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