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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6301 发布日期 2024-05-08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阳新县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项目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补贴项目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县残联 联系电话7326756残疾人技术能手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残疾人燃油补贴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按每年每车260元进行补贴。为用机动轮椅车当作代步工具的下肢残疾人提供燃油补贴。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10000元的标准扶持;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2就业补助资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354446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标准:1350元/月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3.残疾人;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人员;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9.失地农民;10.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11.脱贫劳动力人群1.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灵活人员社保补贴灵活人员社保补贴标准:200元/月女性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办理退休,此前未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1.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2.关于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阳人社发【2023】4号
返乡创业补贴返乡创业补贴标准:5000元/人对五年内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在外务工6个月以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300-3200元/人;生活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1.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 号);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3、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黄石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通知(黄人社函〔2021〕175 号)
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享受对象为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实习实训最高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最高3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7326881城市低保城区和大冶700/月、阳新县655元/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黄政发[2021]18号)
农村低保城区和大冶6720元/年、阳新县6180元/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黄政发[2021]18号)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区和大冶1400/月、阳新县1310元/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区和大冶13440元/年、阳新县10860元/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4社会救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象。
阳新县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45元/月;
阳新县集中供养标准为2152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8种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3〕6号)
40%救济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
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一)根据困难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以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对于重大困难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林是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高龄津贴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大冶每人每年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大冶每人每年1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市委 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
惠民殡葬一、减免对象
阳新城乡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阳新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阳新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和在阳新境内发生意外死亡的外籍人员;
(四)在阳新城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阳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城乡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七)凡属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逝者、精神病人。
二、减免项目
(一)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二)3 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遗体整理、消毒。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阳新城乡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阳新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阳新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氏和在阳新境内发生意外死亡的外籍人员;
(四)在阳新城区就读的外籍学生;
(五)与阳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城乡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七)凡属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逝者、精神病人。
《关于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的通知》(阳民政函〔2011〕18 号)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区和大冶1400/月、阳新县1310元/月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农村特困丧葬补贴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对象。
供养标准:城区和大冶13440元/年、阳新县10860元/年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5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70元/月/人。具有城乡低保的1、2、3、4级残疾的残疾人,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冶政办发[2018]57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100元/月/人。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6优抚对象补
助资金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联系电话7314512
优抚对象补
助资金
伤残一级因战124410元/年、因公118250元/年、因病112250元/年;伤残
二级因战112590元/年、因公104700元/年、因病98900元/年;伤残三级因战
98780元/年、因公91130元/年、因病83760元/年;伤残四级因战80970元/
年、因公71740元/年、因病64700元/年;伤残五级因战63240元/年。因公
54270元/年、因病49470元/年;伤残六级因战49400元/年、因公45890元/
年、因病38040元/年;伤残七级因战36870元/年、因公32380元/年;伤残
八级因战23280元/年、因公20910元/年;伤残九级因战19330元/年、因公
15240元/年;伤残十级因战13580元/年、因公11390元/年;烈属39490元/
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8626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862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8920
元/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2135元/月;在乡复员军人其他时期入
伍209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93元/月;参战参试退役人员840元/月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一月57元;烈士老年子女690元/
月;老党员抗战前入党942元/月、抗战时期入党851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851元/月、已享受抚恤补助的50元/月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
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
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
18周岁,或已满8周岁但因上学
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
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
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4.自
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
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
5.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
活困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
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退役军人发【2023】41
号)、《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
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鄂
退役军人发[2023]39号)等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县卫健委 联系电话732400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96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特扶伤残伤残828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特扶死亡死亡10800元/年。1933年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户。1933年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领取了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3500元/人。奖励对象应为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在企业改制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8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医保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352133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342元资助;三类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190元。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4年实行政府每人定额补贴69元。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9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7323237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阳新县县直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不含退坡部分)/400辆•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退坡部分做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其余用于分配我县县直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48号)《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财[2017]568号)
10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731669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伤残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11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县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7320813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16㎡×保障人口)>60㎡,则按60㎡×5.61租金标准算月补贴额度;(16㎡×保障人口)≤60㎡,则按16㎡×保障人口×5.61租金标准核算月补贴额度。低收入:(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 则按60㎡×5.61租金标准×70%核算月补贴额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 则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61租金标准×70%。
本市低保、低收入无房的住房困难家庭《财综[2022]37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建厅《2022年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黄石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12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7322309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补贴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运用“民生和扶贫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C级危房改造不超过20000元;D级危房改造,六类重点对象当中的五保户补助不超过6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各县级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2年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建文[2022]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13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县自规局 联系电话7322233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75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省级公益林补偿省级公益林补偿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4.75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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