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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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7629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补贴项目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7314347 |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 | 一类维修加固补助2万元;二类拆除新建补助4万元;三类对于经核实,家庭确实无经济来源收入,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由镇区申请,补助可提高至6万元。(备注:2025年标准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 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六类重点对象。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回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
2 | 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7323237 | 城市出租车油补资金 | 出租车费改税补贴资金 | 阳新县县直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出租车费改税补贴资金(不含退坡部分)/400辆•年。 | 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退坡部分做为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其余用于分配我县县直出租车行业补助。 | 鄂财建发[2023]115号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鄂财建发[2024]49号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
3 | 新能源出租车购车补贴 | 新能源出租车购车补贴 |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不含电池)给予1万元/车补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含电池)给予2万元/车补助 | 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0%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资金 | 县交通局【2024】11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阳新县促进出租车行业优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4 | 县总工会 联系电话7337268 | 省部级困难劳模 补助资 | 省部级困难劳模 补助 | 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旨在为省部级劳模提供生活困难援助,并开展关心关爱活动。 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涵盖生活困难补,特殊困难帮扶以及慰问活动支出。 除继续执行开展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用途外, 新增在国庆节前后对80周岁及以上(2024年10月1日前)省部级劳模的慰问项目,每人发放 1000元慰问金。 不足部分可由本级工会经费补齐。 | 享受对象省级困难劳模 | 《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建发〔2019]175号)相关规定 鄂工办字〔2024]13号 |
5 | 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7320028耕地力 7324226农机购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全县范围内,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023年76元/亩,2024年73.2元/亩。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以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区)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区)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
6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 | |
7 | 县水利和湖泊局 联系电话7393915 | 水库移民直补 | 水库移民直补 | 在2006年移民登记时登记为原迁移民,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 | 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库(不含渠系)。农村移民,是指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移民在公告期内未能申报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4、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 5、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二)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 4、水库淹没处理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淹地不淹房仅作为生产安置的人口; 6、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 |
8 | 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7326881 |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 城市低保 | 黄石城区为 805 元/月;大冶市为 810元/月;阳新县为 735 元/月。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湖北省以内户口,可在常住地与各县市协同办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 《关于确定公布 2024 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8 号) |
9 | 农村低保 | 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8052 元/年( 671 元/月); 大冶市为 8532 元/年( 711 元/月);阳新县为 6900 元/年( 575 元/月)。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湖北省以内户口,可在常住地与各县市协同办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 《关于确定公布 2024 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8 号) | ||
10 | 特困供养 | 1.阳新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1470元/月;2.阳新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1015元/月;3.殡葬补贴:按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年度供养金标准12180元/年予以一次性救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关于确定公布 2024 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8 号) | ||
11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福利托养 | 实行差额补助,总金额2510元(根据当年物价及社会救助标准适时调整),需核减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高龄津贴 | 同时满足具有阳新县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评估为重度失能及以上、60周岁及以上四个条件的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交齐申请资料次月起开始享受。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 | ||
12 | 散居孤儿生活补助 | 认定为孤儿的对象。 阳新县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550元/月;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关于确定公布 2024 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8 号)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象。 阳新县集中供养标准为 2480 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8种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关于确定公布 2024 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4〕8 号) | ||
14 | 孤儿圆梦助学 | 孤儿年满18周岁以上,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一万元。 | 孤儿助学:孤儿年满18周岁以上,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办发[2019]7号) | ||
15 | 临时救助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一)根据困难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以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对于重大困难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 ||
16 | 社会救助资金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是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 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失能老年人。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市委 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 | |
17 | 40%精减 | 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 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 享受对象为现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 |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 ||
18 | 非军籍因公牺牲遗属补助 | 受益范围: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4年1-7月年抚恤33290元,2024年8-12月年抚恤34956元); | 一、准入条件 1.因公牺牲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因公牺牲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因公牺牲军人生前供养的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二、排他条件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在职和退休人员; 2.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3.有公司和较高收入的人员; 4.已认定对象服刑期间; 5.享受其他国家抚恤补助。 |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四)《民政部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函〔2014〕17号); (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4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六)阳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阳退役军人发【2021】17号文 | ||
19 | 高龄补贴 | 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大冶每人每年8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大冶每人每年1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 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 | ||
2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10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100元/月/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城乡低保的1、2、3、4级残疾的残疾人,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冶政办[2018]57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24号 | |
21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354446 | 就业补助资金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益性岗位标准:1350元/月 |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3.残疾人;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人员;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9.失地农民;10.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11.脱贫劳动力人群 | 1.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
22 | 灵活人员社保补贴 | 灵活人员社保补贴标准:200元/月 | 女性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办理退休,此前未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 1.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2.关于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阳人社发【2023】4号 | ||
23 | 返乡创业补贴 | 返乡创业补贴标准:5000元/人 | 对五年内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在外务工6个月以上。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 ||
24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对象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25 |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300-3200元/人;生活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 | 1.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 | 1、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 号);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3、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黄石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通知(黄人社函〔2021〕175 号) | ||
26 | 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 享受对象为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 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 ||
27 |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实习实训最高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最高3000元。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28 | 县卫健局 联系电话 7324000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960元/年。 | 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 |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
2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伤残8280元/年,死亡10800元/年。 | 1933年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或者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 |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 ||
30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户。 | 1933年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
3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扶助金 | 并发症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 并发症对象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扶助对象经县级鉴定申报,市级鉴定通过的情况。 |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 ||
32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联系电话7314512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优抚对象补 助资金 | 伤残一级因战131880元/年、因公124164元/年、因病116736元/年;伤残 二级因战119340元/年、因公109932元/年、因病102852元/年;伤残三级因战 104712元/年、因公95688元/年、因病87108元/年;伤残四级因战85824元/ 年、因公75324元/年、因病67284元/年;伤残五级因战67032元/年、因公 56988元/年、因病51444元/年;伤残六级因战52368元/年、因公48180元/ 年、因病39564元/年;伤残七级因战39084元/年、因公33996元/年;伤残 八级因战24672元/年、因公21960元/年;伤残九级因战20484元/年、因公 16008元/年;伤残十级因战14400元/年、因公11964元/年;烈属41856元/ 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9144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914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1256 元/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2245元/月;在乡复员军人其他时期入 伍220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25元/月;参战参试退役人员882元/月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一月60元;烈士老年子女731元/ 月;抗战时期入党998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入党902元/月、已享受抚恤补助的50元/月 |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 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 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 18周岁,或已满8周岁但因上学 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 养的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 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4.自 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 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 5.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 活困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 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退役军人发【2023】41 号)、《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 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鄂 退役军人发[2023]39号)等 |
33 | 优抚对象医后优抚医疗补助 | 1-6级残疾军人按补助额度不限,其余优抚对象补助额度为10000元/年(含医中优抚医疗补助)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阳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 | ||
34 | 县医保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352133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342元资助;三类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190元。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4年实行政府每人定额补贴69元。 |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
35 | 县残联 联系电话7326756 |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 残疾人技术能手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36 | 残疾人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按每年每车260元进行补贴。 | 为用机动轮椅车当作代步工具的下肢残疾人提供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
37 |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按照每人10000元的标准扶持;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 |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38 | 残疾大学生补助 | (一)对当年参加高考(含技能高考、3加2中高职衔接转段考试),被高等院校 (含专科、本科、高职)录取并入学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专科1000元、本科2000元、高职1000元。 (二)对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并入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4000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残疾人大专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成人教育专科升本科的不重复享受)。 | 1、具有阳新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2、残疾人困难家庭子女,是指纳入本地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父母至少有一人为持证残疾人。 3、当年参加高考且被高等院校录取入学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4、当年考入硕士、博士就读的残疾人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5、当年获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残疾人大专以上毕业生。 | 《黄残联发【2024】6号(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残疾人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新县残疾人助学实施方案》 | ||
39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具有黄石市户籍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儿童家庭。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 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如果当月康复机构未开展训练或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训练,则当月不补。 | 一户多残儿童按照儿童人数进行补助(残 疾儿童年龄计算方式为发放到7周岁当月,次月停发) |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21〕8号 ) | ||
40 | 县自规局 联系电话7322233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0元/亩•年 |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76号 】 409)、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4号】、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林天〔2022〕75号 】 |
41 | 省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0元/亩•年 | 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林天〔2022〕75号 】 | ||
42 |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 | 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停伐区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0元/亩•年 | 区划为天然林保护工程停伐区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76号 】 409)、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4号】、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林天〔2022〕75号 】 | ||
43 | 生态护林员 | 聘用为生态护林员的工资,4000元/年 | 聘用为生态护林员的,工资直接发放给本人卡里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76号 】 409)、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4号】、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林天〔2022〕75号 】 | ||
44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2015年)的林权权利人,一次性100元/亩。 | 需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兑现,兑现对象必需为退耕农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8)54号 | |
45 | 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7316695 |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 | 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
46 |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伤残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 ||
47 | 县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7320813 |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 |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 |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16㎡×保障人口)>60㎡,则按60㎡×5.61租金标准算月补贴额度;(16㎡×保障人口)≤60㎡,则按16㎡×保障人口×5.61租金标准核算月补贴额度。低收入:(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 则按60㎡×5.61租金标准×70%核算月补贴额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 则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61租金标准×70%。 | 本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财综[2022]37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建厅《2022年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保[2016]2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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