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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01163 发布日期 2020-03-09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文号 文件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所属机构

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中央及省级财政以奖代补形式,统筹并分批次下达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清资金来源和批次

补助资金分省级统筹部分和中央转移支付部分。其中: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已三批次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9〕5号)(第一批次)《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鄂农计发〔2019〕19号)(第二批次)、《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74号)(第三批次)。第四批次资金即将下达。

省级统筹资金已两批次下达:《省水产局关于下达2018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鄂渔计发〔2018〕1号)(第一批次)、《省水产局关于下达2019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鄂渔计发〔2019〕1号)(第二批次)。

二、严格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第一、二、四批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回收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以及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第三批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过渡期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渔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其他与长江禁捕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过渡期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加强本地渔政执法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鼓励健全完善“护鱼员”协助管护机制,支持推广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由人防为主向专管群管结合、人防技防并重转变,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省级统筹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用于推动本地禁捕退捕渔船减船转产奖补。

三、建立工作管理台账

请各地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沟通,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按照禁捕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禁捕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19〕53号)要求,建立退捕渔船渔民信息档案等工作台账,以及资金使用台账。

四、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纪律

禁捕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以及弥补项目单位亏损等与禁捕工作无关的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考核等内容,组织绩效考评,并自觉接受、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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