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不动产登记公告(阳登[2018]第00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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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机构 | 县不动产登记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所属机构 | 县国土局 |
根据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执恢10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鄂0222执恢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拟办理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天平小区28号70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产权人李名加、黄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我局特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请李名加、黄想将房产证号为20101682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号为100809号土地证送交我局一楼大厅,公告期满未提交时,我局将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直接为申请人李清芬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20101682号)及土地证(土地证号:100809号)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电话:0714-7351211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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