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不动产登记公告【阳登(2019)第00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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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rzyhghj/2019-00094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机构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其他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公告
阳登(2019)第0079号
根据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执1155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鄂0222执11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中心拟办理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中心市场2-0804号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产权人宋从海的房屋所有权证。我中心特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请宋从海将房产证号为(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字第201501115号)房屋所有权证送交城东新区三馆一中心(莲花湖一号隔壁)阳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满未提交时,我中心将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直接为申请人华爱云办理转移手续。
电话:0714-7351211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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