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全面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相关证章事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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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49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机构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其他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年6月1日起,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面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简称“权证”)将全面取消有关加盖“抵押”章等相关证章事宜。
今后不加盖“抵押”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一十六、两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依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据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提高工作效率,中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相关证章事宜。
自6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心将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办理抵押”章;同时,对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不再收取权证,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注销抵押”章。同时,自今年6月1日之后,产权人如需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的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上不再加盖“注销”章。
权证可补“注销”章
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在今年6月1日前,《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附记栏中已经加盖有“已办理抵押”章的,后期产权人如确需加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可至中心窗口补加“已注销抵押”章。
目前权证上已加盖“已办理抵押”章的,如未盖“已注销抵押”章的,不影响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此外,如抵押登记已注销,此前权证附记栏中加盖的“已办理抵押”“已注销抵押”章,将不再作为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所有抵押登记信息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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