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4648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机构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为进一步改进不动登记队伍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办事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特制定本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群众到服务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疑难事项时,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承诺办结时限等。
2.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3.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股室、窗口工作人员要当场受理,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要及时受理;对受理要件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当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后,相关股室、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法定受理程序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4.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办理前置条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相关股室、窗口工作人员对疑难事项不能一时决定的,应当场告之办理申请人,并第一时间报告股室负责人,需进行会审讨论的,告知需要进行会商,预约好下次办理时间,带齐所需办理申请材料要件。
5.窗口和相关股室要将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办结时限等印制成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阅。
6.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