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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用土地公告 (阳自资征告[2021]第147号)
索引号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895 发布日期 2021-11-21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文件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用土地公告 (阳自资征告[2021]第147号)

阳自资征告[2021]第147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我县经济发展,我局对阳新县半壁山农场部分土地实施征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黄自然资规函2021105号文批准的《关于阳新县2021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国有土地土地方案,批准用途为仓储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用半壁山农场的土地面积为19.2289公顷(288.433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万元)

区片地价

青苗费

标准

地面附着物

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28.26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

42.39万元/公顷)

水浇地

0.4425

32.1587

12.5051

18.7576

0.8961


旱地

2.3260

169.0421

65.7328

98.5991

4.7102


草地

5.8790

415.3514

166.1405

249.2108

/


采矿用地

1.0090

71.2859

28.5143

42.7715

/


城镇住宅用地

1.1654

82.3355

32.9342

49.4013

/


坑塘水面

8.3830

592.2590

236.9036

355.3554

/


田坎

0.0240

1.6956

0.6782

1.0174

/


合计

19.2289

1364.1281

543.4087

815.1131

5.6063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半壁山农场据实支付被征地组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1364.1281万元,由半壁山农场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半壁山管理区要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半壁山农场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根据湖北省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半壁山管理区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批次项目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O二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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