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阳自资征补安告[2021]第0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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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898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阳自资征补安告[2021]第075号
为加快我县建设,更好的服务我县经济发展,我局对阳新县富池镇上巢村部分土地实施征收,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自然资函[2020]546号文批准的《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武穴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用途为公路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收上巢村的土地面积为43.2605公顷(648.907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 地 补 偿 费 | |||||||
合计 | (元/亩) 年产值 | 补偿倍数 | 修正系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费 |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
旱地 | 5.4142 | 292.3668 | 1440 | 24 | 1 | 116.9467 | 163.7254 | 11.6947 | / |
果园 | 0.3003 | 18.6811 | 1440 | 24 | 1.2 | 7.7838 | 10.8973 | ||
林地 | 27.3879 | 993.8521 | 1440 | 24 | 0.7 | 414.1050 | 579.7471 | / | / |
农村道路 | 0.5308 | 27.5167 | 1440 | 24 | 1 | 11.4653 | 16.0514 | / | / |
坑塘水面 | 4.9687 | 309.0929 | 1440 | 24 | 1.2 | 128.7887 | 180.3042 | / | / |
农村宅基地 | 1.1467 | 59.4449 | 1440 | 24 | 1 | 24.7687 | 34.6762 | / | / |
采矿用地 | 3.3206 | 172.1399 | 1440 | 24 | 1 | 71.7250 | 100.4149 | / | / |
宗教用地 | 0.0183 | 0.9487 | 1440 | 24 | 1 | 0.3953 | 0.5534 | / | |
殡葬用地 | 0.0528 | 2.7372 | 1440 | 24 | 1 | 1.1405 | 1.5967 | / | |
其它草地 | 0.1202 | 2.4925 | 1440 | 24 | 0.4 | 1.0385 | 1.4539 | / | / |
合计 | 43.2605 | 1879.2727 | / | / | / | 778.1575 | 1089.4205 | 11.6947 | / |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上巢村据实支付被征地组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1879.2727万元,由上巢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富池镇政府要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上巢村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根据湖北省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富池镇政府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本批次项目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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