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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阳政安补[2024]126号)
索引号 000014349yx_sthjj/2024-00396 发布日期 2024-11-29 发布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文号 文件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阳政安补[2024]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范围: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阳新县军垦农场,面积13.6939公顷(205.408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0.5168公顷、水浇地0.4138公顷、旱地2.9785公顷、果园1.1726公顷、茶园0.1517公顷、其他园地0.0058公顷、乔木林地0.7580公顷、竹林地0.0715公顷、灌木林地1.0158公顷、其他林地0.3504公顷、其他草地0.4492公顷、农村道路0.5040公顷、坑塘水面4.0629公顷、沟渠0.1504公顷、施农用地0.0067公顷、设田坎0.1045公顷、河流水面0.4232公顷、湖泊水面0.3588公顷、内陆滩涂0.1994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使用国有土地每亩补偿406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624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436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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