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357省道阳新县木港至龙港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3956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所属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子山村,面积1.4109公顷(21.163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0.1694公顷、旱地0.1047公顷、乔木林地0.0138公顷、灌木林地0.0066公顷、其他林地0.2427公顷、其他草地0.4510公顷、农村道路0.2777公顷、坑塘水面0.0022公顷、沟渠0.0533公顷、田坎0.0168公顷、采矿用地0.0329公顷、农村宅基地0.0398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枣园村,面积9.9978公顷(149.967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4.0405公顷、旱地1.1596公顷、果园1.1930公顷、其他园地0.0037公顷、乔木林地0.2176公顷、灌木林地0.1081公顷、其他林地0.0048公顷、其他草地0.7234公顷、农村道路0.5610公顷、坑塘水面1.1693公顷、沟渠0.2284公顷、田坎0.1150公顷、采矿用地0.3948公顷、农村宅基地0.0786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下彭村,面积7.3578公顷(110.367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2.8605公顷、旱地0.1651公顷、果园0.2161公顷、其他园地0.3448公顷、乔木林地0.4130公顷、灌木林地0.0650公顷、其他林地0.0082公顷、其他草地0.9088公顷、农村道路0.9513公顷、坑塘水面0.8533公顷、沟渠0.2275公顷、田坎0.1262公顷、农村宅基地0.2175公顷、河流水面0.0005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木港村,面积4.1275公顷(61.912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1.3566公顷、旱地0.5147公顷、果园0.1969公顷、其他园地0.4874公顷、乔木林地0.8390公顷、其他林地0.0573公顷、其他草地0.0687公顷、农村道路0.3001公顷、坑塘水面0.0522公顷、沟渠0.0356公顷、田坎0.1610公顷、农村宅基地0.0580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406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624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436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吉山村,面积10.2286公顷(153.429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5.2344公顷、旱地0.9959公顷、乔木林地0.7882公顷、灌木林地0.3398公顷、其他林地0.3751公顷、其他草地0.0142公顷、农村道路1.1664公顷、坑塘水面0.1140公顷、沟渠0.72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30公顷、田坎0.2342公顷、农村宅基地0.1654公顷、河流水面0.0768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双泉村,面积4.7592公顷(71.388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2.4413公顷、旱地0.3383公顷、乔木林地0.6202公顷、灌木林地0.5890公顷、其他草地0.0016公顷、农村道路0.3408公顷、沟渠0.16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894公顷、田坎0.1729公顷、农村宅基地0.0045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阳政征安补〔2025〕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木港镇北山村,面积0.0801公顷(1.201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乔木林地0.0218公顷、灌木林地0.0250公顷、农村道路0.0333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