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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357省道阳新县木港至龙港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5-96653 发布日期 2025-10-23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文件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57省道阳新县木港至龙港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阳政征安补〔2025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洋港镇小港村,面积6.1383公顷(92.074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2.6549公顷、旱地0.9973公顷、其他园地0.0107公顷、乔木林地1.3770公顷、灌木林地0.3588公顷、其他林地0.0068公顷、农村道路0.3764公顷、沟渠0.2227公顷、田坎0.0853公顷、农村宅基地0.0484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1023

阳政征安补〔2025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洋港镇燕窠村,面积4.8703公顷(73.054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2.2184公顷、水浇地0.2114公顷、旱地0.0347公顷、乔木林地0.3828公顷、灌木林地0.4412公顷、其他林地0.1446公顷、其他草地0.0092公顷、农村道路0.4055公顷、沟渠0.1922公顷、田坎0.0508公顷、农村宅基地0.0716公顷、河流水面0.4735公顷、内陆滩涂0.2344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1023

阳政征安补〔2025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洋港镇下磨村,面积1.4027公顷(21.0405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0.9613公顷、其他林地0.0156公顷、其他草地0.1966公顷、坑塘水面0.1748公顷、沟渠0.0365公顷、田坎0.0022公顷、河流水面0.0157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1023

阳政征安补〔20250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洋港镇洋港村,面积2.6942公顷(40.4130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水田0.7844公顷、旱地0.1644公顷、果园0.0270公顷、农村道路0.0475公顷、坑塘水面0.0403公顷、沟渠0.0145公顷、田坎0.0004公顷、农村宅基地1.4019公顷、河流水面0.2138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拟征土地每亩补偿373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49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2380元;青苗费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黄石市制定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送达我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和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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