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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县粮食局党委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1743 发布日期: 2016-11-18 发布机构: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粮食局党委工作规则
县粮食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共阳新县粮食局委员会(简称粮食局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和完善粮食局党委内部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粮食局党委在县委的指导和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粮食中心工作、服务机关建设大局,结合粮食部门工作任务和特点,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粮食各项工作、促进粮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三条粮食局党委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四条粮食局党委委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粮食局党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局直各支部党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及市、县委的决议,充分发挥粮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粮食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紧密结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协助粮食局党委,组织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党员培训,布置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七)审批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县委管理党群组织的干部;
(九)对粮食部门基层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中层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粮食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粮食局党委书记负责机关党委的全面工作,分管的副职主持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全局机关党建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粮食局党委实行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党委全体会议由书记、委员组成,由书记或委托分管副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县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粮食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上报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四)讨论、审批直属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和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六)研究和部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七)讨论粮食局党委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八)研究年度党建工作的调研、会议、党员培训计划。
(九)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需要,粮食局党委可举行机关党委扩大会议,在更大范围内学习、传达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进行工作部署。机关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出席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范围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粮食局党委全体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研究确定提交党委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决定草案和建议等。
(三)研究决定机关党建日常工作。
(四)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机关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后,由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在会前通知各位委员。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并于会前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做出决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对重大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全体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程序: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出结论性意见,提出表决的方式,然后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党委内部工作分工,分别由书记或分管同志和相关委员负责组织执行,事务性工作由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办理。机关党委要对执行和办理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或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每次党委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记要,督促有关处室、单位贯彻落实。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要建立催办制度,并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书记和分管同志汇报。
第十五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定、决议,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党委重新进行讨论;在党委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相违反的言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机关党建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县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动态,重要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收到的上级文件,由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送分管同志阅批,事关重大问题的文件送书记阅批。
第十九条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条粮食局机关党支部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请示、报告由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报分管同志审批,事关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同志提出意见后送书记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所属党支部请示的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7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审批新党员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以粮食局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粮食局党委办事机构负责起草;涉及职能处室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职能处室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一般性日常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同志签发、审核,送书记签发。
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