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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白沙枫树下村铜矿“6·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5-81592 发布日期 2025-11-06 发布机构 阳新县政府“6·8”事故调查组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阳新白沙枫树下村铜矿“6·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8日,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铜矿-350m采场发生一起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在全省通报了该起事故,组织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开展警示教育,深化矿山事故隐患排查,并对该事故提出了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黄石市应急管理局、阳新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于当晚召开全市矿山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全面隐患排查。黄石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6月11日,经阳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阳新白沙枫树下村铜矿“6·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委托黄石安良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控制分层放矿量,造成采场形成高陡边坡和边帮不稳定。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许可和岗位责任制,凿岩工违规撬毛导致边帮冒落。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属迟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铜矿(以下简称枫树下铜矿)。该矿山始建于1985年,是一家集体(村办)企业,由阳新县白沙区赤马乡枫树下村集体自筹3万元资金开办。2002年变更经济性质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包括铜矿开采、浮选、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46733779,地址位于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负责人曹中和,持有《采矿许可证》C420000200953120020308,生产规模4万吨,矿区面积0.179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120米至-600米,有效期自2023年6月6日至2032年12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鄂)FM安许证【2024】020711号,负责人曹中和,许可范围为铜矿地下开采(+120米至-500米),有效期自2024年7月9日至2027年7月8日。

2.合同签订和经营情况

2011年11月19日,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民委员会与卫峰签订《共同经营协议》,协议未明确经营期限和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由卫峰个人承包自主经营,每年分季度向村委会交纳定额租赁费。

2021卫峰引进邹定胜为最大投资者,和卫峰、刘元伟共同组成个人合伙投资主体,邹定胜为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卫峰与枫树下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共同经营协议》。任命卫益飞为矿长,陈祖富为安全副矿长,刘华为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离职)为领导班子管理矿山日常运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枫树下铜矿在册员工49人,购买工伤保险人数7人,安全生产责任险23人。设置安环科、技术科、水文地质科、办公室、财务科,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卫益飞,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领导小组下设安环科,科长石先雨,副科长曹中和,成员周佐猛、熊胜桃、向宗柱,曹中和因年龄原因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石先雨、周佐猛、熊胜桃、向宗柱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上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枫树下村铜矿“五职”矿长分别为:矿长,卫益飞,男,大专学历,采矿工程专业,从事矿山工作12年;总工程师,王金华,男,大专学历,采矿专业,从事矿山工作40年;安全副矿长,陈祖富,男,大专学历,冶金学校规程管理专业,从事矿山工作33年;生产副矿长,刘华,大专学历,采煤专业,从事矿山工作14年;机电副矿长空缺,其余矿长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学历、专业、从业年限等符合要求。

“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为:测量技术员,罗祖柏,男,大专学历,工程测量技术专业,从事矿山工作7年;地质技术员,姚胜利,男,大专学历,地质调查与找矿专业,从事矿山工作30年;安全员,石先雨,大专学历,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从事矿山工作7年;通风技术员,刘琦,通风工程工程师,从事矿山工作6年;未配备采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除未配备的采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均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学历、专业、从业年限等符合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枫树下铜矿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包括矿长、副矿长、科室负责人到各岗位人员共47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47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凿岩工、撬毛工等35个岗位操作规程。

3.相关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死者刘恒猛系枫树下村铜矿凿岩工,3月16日至18日,矿长卫益飞组织刘恒猛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于18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3月19日至21日,总工程师王金华组织刘恒猛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于21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3月22日至24日,安全矿长陈祖富组织刘恒猛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于24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但没有记录培训内容和参加人员,且刘恒猛签字笔迹不一。

4.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枫树下铜矿设计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嗣后充填法,采场矿物应该放矿1/3,留矿2/3作为作业平台,形成2-2.5m作业空间,但该矿-350m中段采场并未按照设计进行放矿。2025年3月复工复产后,邹定胜对生产副矿长刘华说“现在市场行情好,要多出点铜矿”。之后-350m中段采场矿物基本被放空,形成采场高陡边坡(约30米)和大高差、大面积采空区的事故隐患。2025年5月14日,阳新县应急局综合执法大队聘请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安全技术中心对该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事故隐患,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执法文书,要求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成。5月18日,矿长卫益飞、总工程师王金华、安全副矿长陈祖富、生产副矿长刘华等针对-350m中段采场隐患制定了《整改安全技术方案》,确定了作业人员从采场中部掘进上山进入采场扩帮,形成了作业人员在采场应力集中区进行危险作业的事实,未见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资料,也未经矿长签字同意。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8日7时许,枫树下铜矿生产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刘华在井口值班室主持召开班前会,并就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刘华和安全员周佐猛到-350m采场排险,刘恒猛和邓正堂到-350凿岩采掘填充,会后机修工、绞车司机、普工、带班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等陆续入井。

9时19分(定位信息),凿岩工刘恒猛和邓正堂从+120m盲竖井乘罐笼至-350m中段,邓正堂负责整理风、水管,刘恒猛拿着撬杠做凿岩前的准备工作。

10时20分许,邓正堂位于采场通道入口约7至8米的位置,刘华在邓正堂左前方约6至7米的位置,周佐猛位于刘华前面约3米的位置,刘华戴着头灯和手电为周佐猛照明排险,刘华突然听到邓正堂喊“快来,出事了”。刘华回头看到位于邓正堂后面距离约2至3米的刘恒猛被片帮岩石压住。(见图1、图2)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采场下盘上部,该部位上方有明显脱落垮塌新迹,新迹呈不规则长方形,高约1.5m、宽约0.5m、厚度0.3-0.5m,面积约0.75㎡,体积约0.3m3。其下方堆积有事故发生时垮塌的一块大块矿岩、摔碎的小石块和其他矿岩,其几何尺寸为长0.7m、宽0.35m、厚0.50m,体积约0.1225m3,重约0.5t。刘恒猛被大矿石砸压倒地位置距离边帮约0.80m,大块矿岩(救援移动后)距离边帮约2米,人员埋压区域倾角约57°,站位场地狭窄。片帮堆积矿石附近分别放置三根长度2m至3m的撬杠,其中一根撬杠仍然被垮塌的矿岩埋压。采场第一个安全出口位于-350m中段采矿通风上山(西),是该采场通风、行人的主要通道,而另一个安全出口位于-350m中段采矿通风上山(东),被浮矿石堵塞,基本处于不通风状态(漏风),采场风量不足。(见图3、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刘恒猛,男,45岁,居民身份证号420222198********11,家住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云山村马道组24号,系枫树下铜矿凿岩工。

本起事故无其他人员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7万元,主要为赔偿费用、丧葬费用、员工停工工资等。

(六)其他情况(气象、环境、舆情)

阳新地区2025年6月8日,天气:阴~小雨,气温22~28℃,西南风1级。作业现场处于两个临时上山附近,处于应力集中区,边帮稳定状态破坏,采场下盘是超过0.5米厚的浮石,底板坡度达到45度以上,人员站位不稳。照明适中,通风不良。死者家属认同赔偿条件,未造成不良社会舆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时35分,枫树下铜矿办公室主任马春生向阳新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事故。

13时42分和58分,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分别接到枫树下铜矿和白沙镇政府关于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14时04分,县应急局综合多方信息,分别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应急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白沙镇政府、县应急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等上下联动,指派人员并邀请相关的技术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指挥善后处理。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刘华、周佐猛和邓正堂三个人立即来到刘恒猛跟前,将岩石从刘恒猛身上翻开,将面部朝下的刘恒猛翻过身来,发现刘恒猛陷入昏迷,身上没有明显伤口,周佐猛给他带上自救器救护,刘华到候罐室打电话到地面值班室寻求救援。

10时40分许,周佐猛、邓正堂将刘恒猛从-350m采场背到-350m人行采矿下山进口巷道,此时地面救援人员矿长卫益飞和安全管理人员王超背着担架赶向-350m,在-200m候罐区又碰上支护工人马先江、刘元财两人,便一起下到-350m展开救援。

11时04分,刘恒猛被救援升井,采购员曹树平驾驶五菱车已在井口等候,众人合力抬上车后,由矿长卫益飞、王超陪同立即送往就近的大冶市中医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时44分,刘恒猛经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6月10日,白沙镇政府和事故企业对遇难家属进行了精神慰藉,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铜矿一次性向遇难者家属支付120万元赔偿金。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救出被压人员并合力抬到进口巷道,然后通过地下电话通知了地面值班室派出救援队伍。地面接应车辆马上送往就近医院,应急救援符合程序,但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信息迟滞,没能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枫树下铜矿-350m中段采场由于出矿过多,造成采空区空顶面积过大,应力集中,边帮不稳定。凿岩工刘恒猛未经专业培训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撬毛排险(处理途经边帮浮石)时,造成大块片帮块石冒落被砸,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技术专家对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询问,结合技术鉴定报告综合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和突发自然灾害可能。

(三)间接原因

1.未按设计放矿,形成事故隐患。该矿设计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嗣后充填法,采场矿石应放矿1/3,留矿2/3作为作业平台,采高2-2.5m。但该矿-350m中段采场矿石基本放空,造成该采场采高超高,事故发生地点采高3.5m,采场采高最高处9m,形成了大高差、大面积的采空区。致使边帮形成压力集中区,造成边帮失稳。

2.隐患整改方案制订不合理,违规冒险作业。阳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责令企业整改该事故隐患后,枫树下铜矿编制《整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不规范,措施不合理。方案选择从采场中部掘进行人上山进入采场内扩帮,造成了作业人员在采场应力集中区作业事实。未建立顶板分级制度,对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安全处理措施,凿岩工违规进入未经排险的采场区域,且擅自处理边帮浮石。

3.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落实。新进员工刘恒猛“三级”安全培训时长满足规定要求,但培训记录档案没有培训内容和参加人员,签名笔迹多处不一,员工对本岗位风险不能辨识,未经特种作业培训盲目撬毛等行为,都认定考核合格。

4.公司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负责人曹中和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实际控制人邹定胜安排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未听取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未提出合理化建议,盲目执行。带班副矿长刘华未及时制止刘恒猛无证作业的违章行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枫树下村铜矿

一是未配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机电矿长和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实际控制人邹定胜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是特种作业管理不严,凿岩工刘恒猛未取得撬毛作业证进行撬毛作业,五是未按规定进行采矿作业;六是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显示员工作业区域,标识卡不具备唯一性;七是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落实。

(二)阳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阳新县应急局综合执法大队聘请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安全技术中心对该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共计发现隐患问题15条,其中第15条“-350m采场放矿不到位,采场过高,要求立即停止放矿作业,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责令枫树下铜矿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5月20日枫树下铜矿制定了整改方案开展整改,阳新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该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执行到位等问题未予跟踪监管。

(三)白沙镇党委政府

白沙镇党委政府自2021年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成员每月对全镇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形成“排查-告知-整改-复查-销号”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模式,并依据“一矿一领导”包保要求,由白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石先锋包保枫树下铜矿。第三方专家组排查出枫树下铜矿-350m中段采场大高差、大面积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后,白沙镇政府对该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恒猛,男,枫树下村铜矿凿岩工。未经专业培训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撬毛排险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之规定,鉴于刘恒猛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唐寅,男,中共党员,阳新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主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协管阳新县非煤安全生产基础股。对事故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未督促落实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2.周全,男,中共党员,阳新县非煤安全生产基础股(非煤中队)负责人,负责全县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予跟踪监管,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

3.石先锋,男,中共党员,阳新县白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枫树下铜矿包保责任人。对事故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督促整改不力,包保责任未落实,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白沙镇政府作书面检查。

4.朱涛,男,中共党员,阳新县白沙镇经济发展办主任,负责全镇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事故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白沙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邹定胜,男,群众,枫树下铜矿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采场过高的事故隐患消除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迟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枫树下铜矿,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未能全面听取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卫益飞,男,群众,枫树下铜矿矿长,未按规定要求配齐“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等,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审批放任执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未履行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阳新县安委办备案。

陈祖富,男,群众,枫树下铜矿安全副矿长,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隐患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反作业规程和制度的行为制止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并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刘华,男,群众,枫树下铜矿生产副矿长,作为带班矿长未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井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未能全面掌控情况,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条(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并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责成阳新县应急管理局向阳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阳新县安委办备案。

责成阳新县白沙镇政府向阳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阳新县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发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思维,在实际操作中,为追求出矿效率和短期经济利益,-350m中段采场矿物被基本放空。导致采高失控(事故点3.5m,最高处达9m),形成大高差、大面积的危险采空区。

(二)管理层责任意识不强矿山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或未有效制止,任由事故隐患形成,隐患整改方案制订完成后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方案实施过程中未进行交底和学习,撬毛作业时在作业人员站位不当等违章行为发生时,带班矿长及时提醒和制止。

(三)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实。培训档案记录显示培训对象签名笔迹不一、没有记录培训内容和参加人员,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作业人员对岗位风险不能辨识却都通过了考核。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枫树下铜矿

一是加强矿山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按照矿山行业领域要求配齐“五职”矿长、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清单,厘清实际控制人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各自职责。三是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着重提升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能力,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和录用机制,严格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四是强化特种作业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进行监护,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票证审批制度。五是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整改双重预防机制,明确作业地点安全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明确隐患整改方案审批流程,确保整改过程安全可行。

(二)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

阳新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深度,一是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指导,对涉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实行备案。二是要开展全县非煤矿山事故警示会,敦促全县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顶板专项自查自改。三是降低枫树下村铜矿监管等级,由C级(较大风险)调降至D级(重大风险),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四是督促枫树下村铜矿尽快制定科学安全的整改方案。五是制定针对性执法计划,对县内类似小型矿山开展顶板管理及人员教育培训方面的检查。

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系统性加强对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和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件

附件1:阳新白沙枫树下村铜矿“6·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附件2:阳新白沙枫树下村铜矿“6·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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