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瑞谷青菜经营部(周瑞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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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1-000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12020K7170检验报告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新县瑞谷青菜经营部(周瑞谷)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黄豆芽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阳新县兴国镇中心市场从事蔬菜销售,销售黄豆芽,2020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检测。2020年12月3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12020K7170,经抽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0]5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检。抽样基数:2kg,抽样数量:1kg,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5元,获取非法所得10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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